行政诉讼杭州市人民政府在1953年5月向我颁发了江人字第0682号《房地产所有权证》,确认复兴街205号(前为水澄桥里街85号)的土地所有权。但我的亲外甥女却在1992年背着我们,隐瞒事实真相,以欺骗的手段,使江干区人民政府1992年10月向她颁发江集建(92)字第115297号《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》。在同一块土地上,即复兴街205号,形成一地二证。现法院认为:“江人字第0682号《房地产所有权证》只记载了土地,并未记载房屋的面积和高度”所以就没有房屋只有土地,而土地“随着土地公有制的实施,江人字第0682号《房地产所有权证》中所记载的土地所有权已不复存在”,因此我与该具体行政行为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,无法定权利主体。我反驳理由是:证上虽无房屋记载,但我有房屋客观真实存在的十份证据,又有《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城市宅基地所有权、使用权等问题的复函》(1990年4月23日<1990>国土(法规)字第13号)第一条:“我国1982年宪法规定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后,公民对原属自已所有的城市土地应该自然享有使用权。”的法律依据,所以认为我的《房地产所有权证》,应当作为土地使用权,继续有效,江干区人民政府1992年10月颁发江集建(92)字第115297号《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》行政行为违法。请问我的认为是对是错? |